济南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

(一)税收优惠政策

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制成品及边角料、残次品、余料、废料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区内存储货物销往区内、国内其他特殊监管区或境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保税:进口货物入区保税。

退税: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

◆区外企业可将多种商品入区获得退税后,根据客户指令集运出口。

◆加工贸易企业将采购的国产中间产品出口到综合保税区(国内货物进区可视同出口),再由下游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进口手续,以达到出口退税的目的。

◆区内企业可开展研发业务,所用境外和国内的仪器、设备、材料等不受产业限制一律享受免税、保税和退税政策;境外和区外进出的检测货物,享受保税政策;国产出口设备等货物可进入区内保税维修并复运出境。

  • (二)海关监管政策

◆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自由进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实行合同核销,不实行单耗管理。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向海关集中申报通关手续。

◆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将其进口料件和生产的半成品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经加工后返回综合保税区;区外企业也可委托区内企业加工,加工后返回区外。

◆海关对于综合保税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或者保税区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自由流转;区内企业之间在转让货物时,只需向海关报送货物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不需要报关办进出区手续。

◆国内外采购商从境外采购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可按照区外企业需要,分批次办理出库供货。

◆综合保税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 (三)检验检疫政策

◆区内企业从境外入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

◆从非保税区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经综合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在区内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

◆对入区后又复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在检验检疫有效期内免予实施检疫。

◆转口应检物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验和检疫处理。

◆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 (四)外汇管理政策

◆企业可开设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资本项目外汇专用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需核定。

◆进出综合保税区的免税、保税货物,以外币计价结算,其它物品进出综合保税区可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企业不实行合同核销制度,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无需向外汇管理局办理收付汇的核销手续,外汇凭相关单证从银行支付。

◆企业有条件购汇,允许人民币资金注册企业,以不超过其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部分购汇。

◆中外资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现汇账户,企业经营所得外汇实行意愿结汇,外汇收入可以全额留存。

  • (五)扶持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各级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等一系文件精神,在执行高新区管委会《济南高新区促投资稳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根据综合保税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济南是关于支持济南综合保税区外贸快速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临空经济的特点,出台了航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大力推进航空相关产业的发展。